中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產業
聯盟公約
? ? ? 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之后,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 2016年7月1日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6]63號),明確提出了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加強涉重金屬污染防控,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強化政府主導,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區域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礦山環境治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礦山環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礦山環境與土壤污染的治理與修復,在礦山環境與土壤污染的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環境與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復新模式,探索第三方治理修復等新措施,使財政扶持資金與社會資本融合發展。鑒于此我們倡議發起成立中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產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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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的名稱
? ? ? 中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China Industry Alliance Of Mine Environment Restortion(簡稱:CAMR),是由北京綠礦聯合工程技術研究院,與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研究所、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煤炭學會煤炭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專業委員會、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環境工程研究所、北京東方復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民基生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南創大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博世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甘肅有色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共同發起成立,中國財政學會投資融資研究專業委員會、國土資源部老科協及中國科學院地球化學研究所為學術支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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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的宗旨
? ? ? 聯盟通過聯盟成員之間資源信息共享、技術共享、模式共享、優勢互補、聯動協作、集約發展等合作形式,打造中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領域集政策、技術、資本產業一體化的綜合服務平臺,力爭通過開創性的有益探索和嘗試,創新性的搭建產業合作模式,為礦業綠色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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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的定位
? ? ? 聯盟是公益性及非營利性的成員機構合作組織,以創新為驅動,以技術為支撐,以資本為導向,以項目為目標,直達用戶需求,打造一個集財政、國土、技術、科研和企業的中國礦山環境治理與修復領域的眾創服務動平臺。
? ? ? 聯盟致力于為環境企業提供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專屬細分領域的縱深性成長服務,以政府信用為背書,治理修復項目為核心,政府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本,探索和建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產業商業運營模式。助力環境企業在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領域快速成長和價值提升,提高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的效率和效果;以前瞻性的產業視角為環境企業提煉差異化的價值定位,指導其資源配置和資源整合方向,參與和推動產業價值流轉體系的重構,減少產業內部惡性競爭、同質化競爭,促進產業良性發展。同時通過課題調研、學術研討、沙龍論壇、年度評選等特色主題活動提升聯盟影響力和公信力,利用礦客空間眾創服務平臺,對聯盟成員的產品、技術、服務與項目進行推廣與孵化,打造中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專屬細分領域具有社會公信力全方位服務生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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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的管理
1、本聯盟采用聯盟化運作,公司化管理,設理事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聯盟成員。
2、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1)制定和修改公約;(2)審計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3)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4)決定終止事宜。
3、理事代表大會可采用非現場形式進行,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方能生效,表決形式可采用現場表決、電子郵件表決、微信表決等不同形式,非現場形式表決期限為五天,五日內未回復視為同意。
4、理事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環節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5、常務理事會是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
6、常務理事會的職責:(1)執行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2)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長;(3)籌備召開理事代表大會;(4)領導本會開展工作;(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6)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7、常務理事會可采用非現場形式進行,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方能生效,表決形式可采用現場表決、電子郵件表決、微信表決等不同形式,非現場形式表決期限為五天,五日內未回復視為同意。
8、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北京綠礦聯合工程技術研究,在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聯盟日常運營、對外活動的管理工作。
9、聯盟理事長行使的職權:(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2)督導理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10、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2)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狀況和年度財務報告;(3)負責聯盟對外活動合作的相關事宜;(4)決定副秘書長及專職人員的聘用;(5);擴大聯盟的社會影響力,全力發展聯盟理事及會員單位。(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11、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享受聯盟的公共資源,免費參加聯盟組織的年度計劃活動。礦客空間網站為聯盟指定對外傳媒平臺。
12、聯盟全體成員需接受聯盟的發展理念,認同本公約中的相關約定,并服從聯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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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任務
1、整合資源,加強合作,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聯動協作,形成縱向政府溝通,橫向部門溝通的協調通道,建立政府與企業、科研院校、金融機構及第三方的相互之間的橋梁紐帶,促進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產業的發展。
2、通過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流程創新和模式創新,使財政扶持資金與社會資本融合發展,落地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項目;針對具體項目,通過課題研究、現場調研會等形式爭取中央及地方的治理修復投資改革試點,示范推廣。
3、鼓勵和支持環境治理修復企業,積極正面引導、宣傳與孵化,為聯盟各成員在信息、技術研究、業務拓展、市場研究、企業發展等方面搭建平臺,實現聯盟成員內部間的交流與共享,采用無償或對價方式共享成員機構的先進技術成果,提升聯盟各成員業務能力和企業管理水平。
4、產業協同服務共建模式,研究并嘗試礦區環境治理修復相關財政扶持資金與社會資本的參與的投融資模式,盤活環境治理保證金和土地復墾保證金,研究礦業相關環境儲備金制度,探索礦業綠色發展基金模式等。
5、行業技術與服務標準互惠,充分發揮平臺的信息優勢,探索建立行業標準,對優質的企業、優秀的人才,典型的成功項目,技術成果等進行專題報道,軟文推送,收集并整理行業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統計,形成行業權威期刊,建立專屬領域的數據情報中心,將數據情報成果上報政府主管部門,與聯盟成員共享,保持成員企業在行業內、區域內的表率作用和領先地位,同時提高各成員在所屬地區和全國范圍內的品牌影響力和美譽度。
6、跨區域跨專業的業務合作:以聯盟為平臺,聯盟成員之間合作完成跨區域項目承接及相關業務拓展。聯盟也將以市場需求為引導,推動成員開展市場協作,組織聯盟成員統一開拓市場,尋求新的業務機會,提升行業市場競爭力,提高聯盟成員在各自區域和專業領域上的競爭優勢。空間互換,實現聯合異地辦公,互團互幫,系統協同資源優化配置。
7、組織專業性強、主題特色的活動,如:開展專項課題研究、現場會、學術沙龍、在線分享會、技術產品推廣會等;進行高端訪談、專題報道、軟文、年報分析及推送;定期聯合舉辦年度評選、高峰論壇等;提供專家在線咨詢與會診,進行案例解析;與科研院校共建聯合實驗室,開設特色實戰培訓班等,提升聯盟成員的市場影響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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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成員的基本條件
1、依法注冊的地質災害、礦山土地復墾、污染物處理、環境修復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金融投資機構、政府機關部門等;
2、多年從事礦區及影響區環境治理修復的專業人士;
3、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良好社會聲譽;
4、承諾根據聯盟公約或聯盟其他相關規章、制度承擔聯盟成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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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成員享有的權利
1、按照聯盟內部合作規則,在跨地區跨專業的業務合作上享有聯盟內成員內部相互協作的權利;
2、根據相關規則享有聯盟內部集采團購、項目眾籌的優先權利;
3、按照相關條件參與聯盟各項技術交流及相關活動,優先承擔聯盟項目的研發、服務等工作權利;
4、獲得聯盟服務優先權,按相關條件優先享受聯盟平臺推廣、共享信息與技術交流、培訓、市場數據分享、媒體期刊等活動的權利;
5、按照相關條件享受并獲取聯盟組織開展的課題調研、政策研究、項目方案、模式創建等成果的權利
5、在聯盟公約規定范圍內行使相關權利;
6、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利和監督權利;
7、具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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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成員履行的義務
1、擁護、遵守聯盟的各項規則制度;
2、確保自身在所屬區域和專業領域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業績;
3、每年按時繳納聯盟會費;
4、共同致力于聯盟的建設,主動分享各企業的優勢資源和先進技術,推動聯盟成員共同提高;
5、保守聯盟的商業秘密;
6、積極履行聯盟賦予的相關職能和工作;
7、未經聯盟授權,聯盟成員不得以聯盟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或業務;
8、任何聯盟成員違反本約定,給聯盟或其他聯盟成員帶來任何損失的,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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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新成員的加入
1、經自愿申請或聯盟成員推薦的,符合上述聯盟成員基本條件的公司或個人,可以向聯盟提出入盟申請。
2、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及常務理事單位需經聯盟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方可加入。
3、新加入者在簽署加盟文件并履行相關義務,正式成為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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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成員的退出
1、聯盟成員主動申請退出聯盟的,應提前三個月向聯盟提出書面申請,聯盟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于30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聯盟成員通報。
2、成員退出聯盟的,退出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本聯盟。
3、自愿退出聯盟的成員,在退出前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協議仍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簽約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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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關系解除
聯盟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解除聯盟關系:
1、成員如有嚴重違反合作規則及有關協議、規約的行為,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聯盟成員義務的;
2、在項目合作中的承諾、聲明或保證在任一實質方面被證明是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
3、因故意或者過失給聯盟或聯盟成員造成重大損失,經調查屬實的;
4、聯盟成員出現嚴重業務違規問題、被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繼續作為聯盟成員會對聯盟的整體形象或其他成員企業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
5、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吊銷相應行業資質的;
6、出現了嚴重影響其社會聲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情況;
7、出現了其他不符合本公約規定的聯盟成員基本條件的情形。
解除聯盟關系的,解除聯盟關系后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本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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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經費
? ? ? 聯盟經費來源于聯盟成員繳納的聯盟會費,共同維護和打造一個能給聯盟各方創造價值的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服務眾創平臺,其中副理事長單位20000元/年,常務理事8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聯盟成員免費。
? ? ? 經聯盟授權,聯盟可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會議、培訓等創收性活動,從中收取15%的管理費作為聯盟收益,用于補充聯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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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經費管理
? ? ? 聯盟經費由北京綠礦聯合工程技術研究院代為收取,開設專用賬戶,財務獨立核算。聯盟經費收支使用遵循聯盟相關規定,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1、聯盟經費用于聯盟開展的相關活動支出。
2、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核定支出水平,如因聯盟實際工作需要發生的新增服務內容以及因社會物價水平出現重大變動而影響經費不足的,可臨時增補、調整。
3、聯盟出現的年度經費盈余,經聯盟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以結轉下年,列入下年度財務聯盟,用于為成員機構提供服務。
4、聯盟經費的使用主要包括日常辦公經費;專職人員的開支;聯盟各項活動、市場推廣等第三方費用;對在聯盟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成員進行表彰或獎勵;其他與聯盟運營相關的成本、費用支出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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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本聯盟公約自聯盟成立之日起生效。新加入的聯盟成員機構,需提交加盟申請書,并接受本公約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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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本聯盟公約的修改應經聯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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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
本聯盟公約的最終解釋權屬于聯盟常務理事會。
中國礦區環境治理不修復產業聯盟
二0一六年八月
